GB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建筑物特点和外部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2 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3 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 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h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